问题:背景A客户与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先租后让、达产出让”合同,租赁方式:挂牌。约定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5年,在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内,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一次性缴纳5年用地租金213万元(其中土地出让金32万元,土地建设补偿费181万),并已经获得财政局正式收据。本土地用于研发和生产项目建设,总投资额约定不得低于1.5亿,在年租期到期前一年进行评估是否达产,如果达产,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如果不符合,延期申请租赁;若还是不复核要求,将结束租赁合同,开发区收回土地,地上附着物会按照重置价格进行赔偿。请问,一次性支付的5年租金213万元(其中土地出让金32万元,土地建设补偿费181万,获得财政局正式收据),应当计入什么科目?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规定,
第十四条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应用本准则第三章第三节进行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
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起始日期。
第十七条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据此,企业与政府签订“先租后让、达产出让”合同,承租人其账务处理如下:
一次性支付租金,
借:使用权资产
贷:银行存款
达产出让
借:无形资产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贷:使用权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