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民办非营利组织(学校)的投资人(出资人)可以是有限公司吗?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二款规定,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宗旨;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并不得以取得经济回报为目的;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依据上述规定,民办非营利组织(学校)的投资人(出资人)可以是企业单位(包括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