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2008年从农民手中取得的租赁合同,计入什么科目?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
(一)承租人使用的相关会计科目
1.“使用权资产”
(1)本科目核算承租人持有的使用权资产的原价。
(2)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①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
款额的现值贷记“租赁负债”科目;对于租赁期开始日之前支付租赁付款额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贷记“预付款项”等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预计将发生的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等成本的现值,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第一条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租入农民手中的耕地,2021年1月1日前发生的跨年应分摊的租赁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2021年1月1日后发生计入“使 用权资产”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