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用现金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费用应在哪个科目列支?与劳务公司是按劳务发票结算的,但是个别人员的加班费用是通过现金直接发放给个人,发放金额已让劳务公司合并缴纳个税。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三条二款规定,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费,应计入“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