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今年新租的房子按新准则,以前租的办公室继续按旧准则么,折现率怎么选取?
答: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第六十二条规定,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中,租赁资产属于低价值资产且根据本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承租人无需对该经营租赁按照衔接规定进行调整,应当自首次执行日起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据此,承租方2021年以前租的办公室,若属于低价值资产,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折现率。《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第十七条规定,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据此,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与下列事项相关:(1)承租人自身情况,即承租人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2)“借款”的期限,即租赁期;(3)“借入”资金的金额,即租赁负债的金额;(4)“抵押条件”,即租赁资产的性质和质量;(5)经济坏境,包括承租人所处的司法管辖区、计价货币、合同签订时间等。
实务中,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常见的参考基础包括承租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相关租赁合同利率、承租人最近一期类似资产抵押贷款利率、与承租人信用状况相似的企业发行的同期债券利率等,但承租人还需根据上述事项在参考基础上相应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