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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超出规定期限开具专票,要处罚吗?
【摘要】: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文发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1个月内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

问题:我们是酒店行业的一般纳税人,因为生活服务截止2021.3月是免税的(3.17日发文),那我们3.1-30日期间开了专票,同时按专票开票金额纳税了,这样要处罚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据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文发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1个月内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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