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有时会聘请一些专家,付的劳务报酬如果按经营所得申报,这样可以吗?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05)》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据此,企业聘请专家,支付劳务报酬,按“经营所得”申报计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除追缴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