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甲公司是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3月15日甲公司转让持有标的公司的股份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注册地在A省,4月15日甲公司迁移到B省后标的公司的工商做股东变更,请问甲公司溢价转让股权的纳税义务是3.15日在A省还是4月15日的B省?
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据此,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时间为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3月15日,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