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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补充通知
【摘要】:每年11月底前一次性全额返还符合条件的工会组织缴交的工会经费

工财发[2023]22号         2023-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财务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财务部(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办公室: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22〕47号)印发以来,部分地方工会就更好地落实支持政策提出了许多针对性很强的意见建议。经认真研究,现就实施支持政策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综合考虑工会经费来源、用途及工会组织作用发挥等特殊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由财政保障基本支出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不适用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各级工会原则上应于每年11月底前一次性全额返还符合条件的工会组织缴交的工会经费。上级工会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经费收缴相关规定,准确核实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年度实际上缴的工会经费,确保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对未按时足额上缴经费导致年度上缴经费低于1万元的单位,不得享受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经上级工会核实,测算一个年度内足额缴交工会经费距1万元有较大差额的,可以采取即收即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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