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通过抵债方式取得一套房产,抵债金额1460万元(与当时评估报告价值一致),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金额和取得的发票为600万,另支付契税18万,现在我们准备出售该房产,评估价为1440万元,请问土地增值税的减除扣除项目金额按什么计算?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实施细则》第七条(四)明确了,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据此,企业转让抵债房产(旧房)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评估价为1440万元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