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司2019年发生一笔增值税应税行为,费用已支出,但对方单位今天才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日期为1月2日。请问该发票作为19年该事项的税前扣除凭证是否ok?麻烦给出依据。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据此,企业在2019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前(2020 年5月31日前),取得发票(包括跨年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