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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境外公司合作,是否需要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摘要】:购买境外媒体服务应按6%代扣代缴增值税,提供劳务发生地在境外,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教:我们有一笔跟境外媒体的合作,媒体公司在香港注册的非居民企业,发布网站是美国,媒体已经为我司开具INVOICE,请问我们是否还需要为它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版)》第三条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境内方购买境外媒体服务,无论是否开具境外发票,应按6%代扣代缴增值税;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发生地在境外,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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