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A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房租合同,实际A和B公司共同使用房间,物业公司开发票给A公司,B公司代A支付物业公司房租费,A公司给B开具房租分割单,B公司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二款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据此,A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房租合同,A和B公司共同使用房间,采取分摊方式的,A公司以物业公司开具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B公司以A公司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