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有限合伙A(非创投基金)是2个自然人合伙人投资构成,投资目标企业B(也是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目前有限合伙A要转让投资的目标企业B,转让时需要有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目标企业B的估值报告吗?假如股权转让后,合伙企业A当年有亏损,这个股权转让亏损能与其他的生产经营所得(假如是租赁收入)合并计算当年的应纳税所得税额吗?
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一)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据此,合伙企业转让投资股权,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由此,净资产公允价值可凭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确认。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据此,合伙企业转让投资股权,转让所得或亏损,计入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投资者分别计缴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