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资本溢价产生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何操作?涉及什么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二)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资本公积除股票溢价发行外转为股本的,个人股东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