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自然人股东平价转让股权(原股东占比85%),有未分配利润20万,现原股东是否需要将未分配利润按股权比例分担的利润交纳个人所得税(账务上没有进行分红)?
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据此,自然人股东平价转让股权,有未分配利润20万。由此,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