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企业工商备案的股东有AB两个自然人,其中A与C签订有代持股协议,由A代C代持有企业股份。
请问代持股东A将股权还原给隐名C股东,是否按照正常股转处理交税,这样代持关系是否有特殊税务处理吗?
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据此,个人股东还原代持股,应按出售股权,平价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无转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