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单位用股东的车,有租赁协议,怎么缴纳个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六条(四)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第六(二)规定,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依据上述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月取得的收入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后,按“财产租赁所得”20%计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