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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提成可按工资薪金申报个税吗?
【摘要】: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取得的销售提成,按“工资薪金”计缴个人所得税;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取得的销售提成,按“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

请教,我们公司有几个业务高管之前在A公司就职,后老板开设了另一家B公司,应业务拓展需要这几位高管社保等转到B公司,但是因为之前对A公司有贡献部分客户A公司也在维护,每个月A公司需要给这几位高管支付销售提成,请问销售提成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吗?

答:《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政策问题答复(2011年第一期)》(甬地税一函[2010]20号)第七条规定,根据国税函[2006]526号精神,原则上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否则应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佣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依据上述规定,个人提供劳务,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取得的销售提成,按“工资薪金”计缴个人所得税;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取得的销售提成,按“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如: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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