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德国华裔在中国境内生活累计183天他在2019-2020年取得香港高管工资,2021年3月才发,是否境内免交个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依据上述规定,德国华裔2019年(含)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取得境外补发2019-2020年工资,应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反之,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