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外籍个人在中国长期工作并持有房产,算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吗?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第一条明确了,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依据上述规定,外籍个人因工作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境外居住的个人,不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