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企业公司副总为外籍人员,只是探亲签证非工作签证的护照,但是有在企业领取工资,应该如何缴纳个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三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六条(二)规定,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上述规定,非居民个人在境内任职,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