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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评估增值部分是否可以作为计税基础?
【摘要】: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零确定。

问题:公司有地块给政府收储,收储款收入在缴纳所得税的时候抵减账面成本价,如果地块成本价原来是零,只是在改制的时候地块评估增值了,那评估增值部分是否可以作为计税基础?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第一条二款规定,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据此,企业改制土地评估增值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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