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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成本需要做纳税调增吗?
【摘要】:未取得建筑服务发票,不予税前扣除,作为纳税调增处理。

问题:工程施工总承包这块业务,我公司实际只收取了5%的管理费,但是会计上按照总额法核算,即按照从业主收取的全部款项(含需要支付给分包方的款)确认收入,以需要支付给分包方的款项确认成本,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成本是否要调增?

答:《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筑企业一般设置直接人工、直接材料、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建筑企业将部分工程分包的,还可以设置分包成本项目。

分包成本,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分包,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价款。

据此,企业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价款,作为分包成本。汇算清缴前,未取得建筑服务发票,不予税前扣除,作为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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