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存货计提跌价准备,什么条件下可以满足企业所得税扣除要求?
答:《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版)》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据此,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不予税前扣除。实际发生存货跌价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