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A公司为本公司股东,B公司分公司,本公司向A公司借款,B公司向A公司借款。本公司每年度都计提相关利息费用,但并未实际支付,所以在计提当年进行纳税调增,计提B公司利息收入并开具发票,但未实际收到,未进行纳税调减。2020年的时候A公司、B公司、本公司三方签订债权债务抵消,本公司今年应付利息减少,是否可以在当年进行纳税调减?
答:《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版)》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此,三方签订债权债务抵消,本公司按抵消后实际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凭利息发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