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为借款人,股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跟银行签署了借款协议,支付利息的时候,企业先把钱打给股东,股东再打给银行,这种情况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十二条规定,对个人将自己的资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企业使用(个人与企业之间必须有相关的协议)发生的利息,在确认该项贷款直接划入企业银行账户,利息支出由企业账户划出后,允许企业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
据此,企业以个人名义贷款、企业使用发生的利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