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建筑公司把工程分包给个人施工,由于未付分包款,法院判决赔付工程款,并将违约金及利息也一并赔付了,个人只给企业开了工程款发票,违约金和利息未取得发票,这部分违约金和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违约金和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开具建筑服务发票。对应税项目未取得发票,不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