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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技术服务赠送手机,是否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体现?
【摘要】: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并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计缴增值税。

请教:客户是提供技术服务但是这个服务和手机分不开的,所以合同写明技术服务金额,手机金额,手机折扣金额,手机折扣完是0,其实手机就是不收钱,在开具发票的时候,在一张发票上分开体现了技术服务金额,手机金额,手机折扣金额(负数),这样开发票可以吗? 

答:《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据此,企业销售技术服务赠手机,在同一张发票分别开具的,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并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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