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二手房销售,5月份开的增值税税票税款金额200万元,6月份在办理过户时候现场预缴100万的增值税,预缴出的税款所属期为6月8日,现在申报6月增值税的时候因为所属期为5月导致6月预缴的这笔带不出来,而不能抵扣,请问这种情况有依据可以解决能让抵扣预缴吗?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依据上述规定,当期进项税额是指当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税款所属期无关。由此,6月8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作为6月份当期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