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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售蛋糕券,价差部分是否应该缴增值税?
【摘要】:按“经纪代理服务”计缴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规定,售卡企业销售预付卡不缴纳增值税,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我司准备采购蛋糕券进行销售,供应商按预付卡销售开具不征税的普票,我司转售蛋糕券,价差部分是否应该缴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
(一)二项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 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据此,转售外购蛋糕券,取得的价差按“经纪代理服务”计缴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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