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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货物收取代理费,应该如何纳税?
【摘要】:按“经纪代理服务”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请教:A经营的业务是平行进口车,即A代企业或者个人B在海外进口车辆,以进口价格平价出售给B,额外收取代理服务费开具发票,这种业务应该如何缴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据此,凡同时具备代购货物以上条件的,受托方收取的代理服务费,应按“经纪代理服务”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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