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学校的自营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增值税吗?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据此,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