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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外购苗木开专票,必须放弃免税资格吗?
【摘要】:9%计缴增值税;自产农产品不得免税。

请教:我企业有苗圃基地,也有苗木经营生产许可证,在税务已经做了免税备案;如果再从外面购进苗木,是否可以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苗木免税业务和外购苗木销售业务核算上能够区分开的话,可以一部分免税一部分开专票吗?

答:《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据此,农业生产者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应按9%计缴增值税。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自产农产品不得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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