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房地产公司支付给下属企业(下属企业属于物业公司,该项目由房地产公司建设)的农转工劳动力安置费25000元每人每年,税务局认为应交增值税,房地产公司认为不需要,有什么文件依据吗?注:当时亚运会前期,大屯乡响应政府号召,将集体土地用于绿化、亚运场馆的建设,并批了若干项目用于安置农转工。
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7]488号)第一条(二)规定,……而对于停产停业补偿、机器设备补偿、员工失业补偿等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据此:企业取得农转工劳动力安置费,不属于提供劳务,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