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律师事务所职业风险保证金按什么标准提取,有相关的文件支撑吗?
答:《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
律师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第三条规定,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末,以本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据此,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保证金应以本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目前,尚未查到律师事务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