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根据这次疫情,关于是否符合免征增值税的问题。我们公司(做出国留学,给学生做留学咨询业务)跟公立的高中学校合作,收入来源于学生交的学费,我们公司给合作的公立高中学校开的发票项目是非学历教育-培训费,1月份我们开了530多万的发票,是2020年全年收入,但是我们这收入每年就开一次,都在第一季度。今年正好赶上这疫情,想咨询您,我们需要把全年的收入分成四个季度,只能免征第一季度的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据此,税法的起止时间是指税款所属期(另有规定除外),不是以收款或开具发票日期(另有规定除外)。自2020年1月1日起,是指税款所属期为一月,无论是否开具发票,依法享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