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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票据的通知
【摘要】: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京财综[2022]2317号     2022-11-8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6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20〕2521号)要求,促进财政电子票据在政府公共服务领域更好地发挥作用,我市将进一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4月1日起,《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手工)》《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机打)》废止。

二、各有关单位请尽快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核销及缴销,并按规定办理相应财政电子票据,按《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使用财政电子票据,不得与其他票据互相串用。不得使用过期票据,票据作废后仍继续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换发财政电子票据工作,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并积极推行财政票据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减少办票单位跑动次数,最大限度实现政务服务便利化。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及财政票据使用监督管理,共同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管理工作。

附件:北京市财政电子票据申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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