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财税[2019]20号文规定企业集团内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那母子公司之间的无偿借款需要交税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5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