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我公司之前是一般纳税人,有留抵进项税额,后公司于2020年转为小规模,又于2022年8月转回了一般纳税人。请问之前的留抵进项税还能否进行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五条(二)规定,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据此,转登记纳税人留抵进项税(另有规定除外),不予作为当期进项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