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政府为了吸引优秀的企业到本市来投资发展,跟企业签订了一份政府补助文件,2019年企业在政府补助的文件中完成了第一项任务,同月收到对应的政府补助第一笔资金,之后由于企业各种原因未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的任务,也未在2019年在收到政府补助;2020年收到第二笔的政府补助,但是不清楚收到的政府补助对应政府补助文件的第几笔政府补助资金;那么企业在2020年收到的第二笔政府补助是否可以直接计入其他收益?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据此,企业收到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