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司有一个租赁合同,对于租赁期的约定是“2018.1.1至2020.12.31,有效期届满,如双方未订立新协议,本协议自动延续”。 协议中未明确自动延续几年,会计上如果按简易会计处理方式直接计入租赁费可以吗?
答:《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财会〔2018〕35号)规定,
第十五条 租赁期,是指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且不可撤销的期间。
承租人有续租选择权,即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且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的,租赁期还应当包含续租选择权涵盖的期间
第三十条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
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不属于短期租赁。
第三十二条 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依据上述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承租人有续租选择权,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简易会计处理,否则,应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