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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折旧车辆给总公司使用,账务和税务应如何处理?
【摘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问题:子公司把折旧完的车辆分配给总公司使用,账务和税务如何处理呢?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据此,子公司把折旧完的车辆无偿给总公司使用,若车辆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涉及征税,无需账务处理。否则,若车辆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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