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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收入如何账务处理?
【摘要】: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

问题:我们主营业务是飞机托管收入,与客户签订了业务合同。如果需要在外地建立停放基地,每增加一个基地一次性付给我方一笔费用,合同中规定费用包含前期选址费用,基建费用,空域申请费,必要的工具、设备、办公用品,飞行员及相关人员的培训费,不含相关的土地使用成本。
主营的托管服务收入税率为6%,涉及基地一次性的收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据此,企业一次性取得基地费用,若合同单独注明各项目金额,前期选址费用,基建费用,按“销售不动产”9%计缴增值税;工具、设备、办公用品按销售货物13%计缴增值税,空域申请费和人员的培训按“企业管理服务”6%计缴增值税并分别开具发票;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按13%计缴增值税。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相关科目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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