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母公司奖励子公司的优秀员工,费用怎么做账?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第三条规定,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版)》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金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母公司奖励集团公司的优秀员工(非本单位职工),不属于职工薪酬,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母公司支付与收入间接有关的非本单位职工奖金,允许税前扣除。应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