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委托个人提供服务,取得个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但未申报代扣代缴个税,请问产生的费用能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三款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个人服务费用,凡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凭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税前扣除。企业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按规定补扣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