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集团发行ABN能不能适用统借统还政策呢?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十九)7明确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依据上述规定,集团发行ABN资产支持票据,不属于企业发行债券,不适用统借统还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