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出售A股票,资金进入公司证券账户(不转银行账户),将这部分证券资金再投资B股票,这种情况是否属于A股票实际出售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吗?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据此,转让股票,无论资金如何结算,应按权属变更之日起,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