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甲公司主营业务是一app平台,新用户注册、大转盘抽奖会得到不等的虚拟币。这些虚拟币可以打赏给主播,主播在直播中取得的收入计算分成后可提现。新用户的虚拟币也可以在APP平台上购物。
1.这一部分虚拟币是否属于宣传费的性质?
2.目前在账面上体现为其他应收其他应付,该如何账务处理?
答:《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27号)第一条(二)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宣传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2.通过一定的载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推广app平台支付的可以提现或购物的虚拟币,不属于业务宣传费,凭收款凭证和货物发票计入“销售费用”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