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收取的押金最后当做设备损坏的赔款如何账务处理?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据此,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损坏赔款,属于价外费用,应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价外费用,可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核算 ;若销售方未发生销售行为,取得的赔偿款,不征收增值税,可计入“营业外收入”核算。